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计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海洋与渔业、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