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