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法规解释第六十四条已修改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