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该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