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