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