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