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八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