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