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分别组织实施。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