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