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