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十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