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不改变规划条件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