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