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其配套的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