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燃气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三)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