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第二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