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使用的正常防汛费用由防汛办公经费解决。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经费不足时,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