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