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出现特殊情况时,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