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四章 城市防洪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标准均须达到50年(含50年)一遇以上,具体达标期限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