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并及时通报水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