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绿化规划第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和农村总体绿化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绿化覆盖率、森林覆盖率目标,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化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城建、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