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内擅自修剪、砍伐、损坏树木,侵占绿地或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建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