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绿地、绿化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侵占、破坏。特殊情况必须占用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