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五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各级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病虫害防治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林木、花、草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各单位和林木、花、草所有者要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承担防治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