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四章 绿化资金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煤炭、电力、水利、石油、冶金、轻工、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自行提取一定数额的绿化资金,用于本行业绿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