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绿化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城市绿化应当以栽培植物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绿化与美化相结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