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提高造林绿化的科技含量,推广应用造林绿化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造林规程,保证造林绿化质量。各造林绿化责任单位要建立包保责任制度,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