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总体绿化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落实到山头、地块、街道及其他一切适合绿化的地方,保证计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