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继承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享有核准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依法申请生产经营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招聘和辞退职工;
(七)依法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和利润分配形式;
(八)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九)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十)依法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解散、破产申请;
(十一)抵制、拒绝和检举不合法收费、摊派和赞助;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