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促进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产品鉴定、评优参展、进出口报关及申报科研成果,应与其他企业同等对待。私营科技企业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州科研项目,有关部门应同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