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规划监察人员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