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乡规划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责和管辖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证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和配合调查询问。规划监察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规划监察人员和当事人、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证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上予以注明。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