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同时违反施工管理法律、法规的,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依法查处。

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分别查处的行为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