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规范城乡规划监察执法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