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有效对打着科学的旗号,进行反科学、伪科学活动以及扰乱社会秩序、图财行骗的个人或者团伙,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和团体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