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的共建共享,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基站的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