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安置方案、产权审查说明、安置用房或安置资金到位证明等。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