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资金扶持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推进、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组织建立面向本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年度担保总额,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