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网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电网设施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电网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加强对电网设施保护的宣传;(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网设施进行巡查、维护、维修;(四)落实防护措施,设立并维护电网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电网设施保护标志;(五)对重点输、配电线路实行分段管护、定期巡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