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