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