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华侨在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本市的,可以在本市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本市区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华侨选民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