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第三条已修改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规定。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