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