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有关部门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