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