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五)居住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