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四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