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