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留成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