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留成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发展水利事业。

地方法规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